《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业委员会,是指协会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其全称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
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应遵守《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须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筹备与设立,需紧密围绕区域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领域,且现有的各专业委员会尚未覆盖的发展方向和领域。召集人(或单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投票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委会材料,将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召集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9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包括候选人所在地区、单位分配一览表等),候选人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
(四)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的专业委员会筹备期为一年,筹备期内的专业委员会须举办两次高质量的学术活动,筹备期满且符合协会专委会管理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转为正式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新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随着学科的发展,本研究领域已形成专门学科,且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协会内现有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并不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辐射区域或全国的专业队伍,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较深造诣的专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的学术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组织或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需说明本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基本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与协会已设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二)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具有其他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三)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四)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超越协会允许活动范围;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二)审议并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四)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多于8人;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首先应为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的届期与协会届期同步,每届2年。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期不得超过四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最多不超过2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多于5人,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拟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三)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秘书处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协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开展相关研究、咨询,协助协会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工作;
(三)按照协会规定,每年九月前呈报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且每年举办两项以上的学术活动;
(四)协助协会进行会员拓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会籍由协会统一管理,按协会章程规定,申请加入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均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按流程入会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后,方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印章、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统一使用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印章,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前须向协会秘书处审批或报备。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涉及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一)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一年内不开展活动或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时弄虚作假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八条 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同时注销或撤销。
第十九条 协会决定撤销专业委员会时,应召开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相符;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及时修订。
第二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2年11月26日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未尽事项,由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2022年 11月 27日